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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秀容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容,张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姚秀容,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宋桂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平,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徐国棠,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姚秀容诉被告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姚秀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秀容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姚秀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