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外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上海洲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上海洲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章鸿杰,温州大西洋购物中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外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鸿杰(JIEZHANGH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若忠。原审被告:上海洲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鸿杰(JIEZHANGHONG),董事长。原审被告:章鸿杰(JIEZHANGHONG原审被告:温州大西洋购物中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凯(SUNWOHOI),董事长。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黛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