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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博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博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644号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定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文周,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吕博海,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博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吕博海交清所欠取暖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博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博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