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吕某甲,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吕某乙,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吕某丙,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吕某丁,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吕某甲已预交),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判长黄镇人民陪审员林强人民陪审员陈振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缪银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