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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胜清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清,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清,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吴家湾东湖御院别墅第23栋(建筑面积共340.66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胜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齐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