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兰州华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兰州华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9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县民乐乡。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华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栖云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罗万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兰州华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华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俊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景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