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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俊英与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英,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04号之一原告袁俊英。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英与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