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商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蒋晖与常州市伟杰针织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晖,常州市伟杰针织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174号原告蒋晖。被告常州市伟杰针织服装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投资人史锡伟。原告蒋晖诉被告常州市伟杰针织服装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伟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晖诉称,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伟杰厂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晖与被告伟杰厂曾有业务往来,原告蒋晖为被告伟杰厂加工服装,因被告伟杰厂结欠原告蒋晖加工款,2014年1月29日被告伟杰厂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借蒋晖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现原告蒋晖以被告伟杰厂未归还该款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蒋晖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因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故本院认定欠款已转化为借款,对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伟杰针织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晖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常州市伟杰针织服装厂负担(该款原告已经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审判员 夏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