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荣华,系该联社理事长。地址:某某县某城镇建设路东段52号。被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同)48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8月11日执行4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