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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加才与张银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才,张银泉,贾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陈加才,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银泉,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贾文文(系张银泉之妻),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陈加才与被执行人张银泉、贾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银泉、贾文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