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赵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廖华金,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