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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兰英、朱莉、陈帅帅、陈婉勤与被执行人苑二会、人保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兰英,朱莉,陈帅帅,陈婉勤,苑二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孟兰英,女,1938年8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莉,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帅帅,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婉勤,女,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上列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保强,江苏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苑二会,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阳山路4号。代表人申家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兰英、朱莉、陈帅帅、陈婉勤与被执行人苑二会、人保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申请执行人孟兰英、朱莉、陈帅帅、陈婉勤因陈若笑死亡而产生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674777.5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24017.5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2000元,合计752417元,由被执行人人保兴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55000元,由被执行人苑二会赔偿197417元(扣除已赔偿的49900元,还应赔偿1475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苑二会负担案件受理费4209元。因苑二会、人保兴化支公司未履行义务,孟兰英、朱莉、陈帅帅、陈婉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兴化支公司已给付赔偿款555000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苑二会就赔偿款项的履行与四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被执行人人保兴化支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苑二会就赔偿款项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时间无法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