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严方余与李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严方余。被执行人李保春,河南人。严方余与李保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镇经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李保春应给付严方余50000.00元。因李保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方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等财产信息。严方余与李保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李保春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镇经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保春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