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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绿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李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吉AR87**白色奔驰牌小型汽车在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门前由西向东驶入停车位时,车辆失控,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抢救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撞击作用致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部分钱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尸检照片、机动车保险单、病情摘要及病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收条、勘查、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查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李某肇事后积极报警并抢救被害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吉AR87**白色奔驰牌小型汽车在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门前由西向东驶入停车位时,因为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抢救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撞击作用致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全部钱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李某报案,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2月13日18时许,李某驾驶吉AR87**号奔驰牌轿车在绿园区延寿街将行人陈某某撞伤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打110报警,打120急救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出现场。李某于2015年2月14日到绿园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后到医院垫付医药费。2015年2月15日陈某某经208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2日,此事故经研究后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4、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载明陈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通知陈某某家属于2015年3月6日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载明肇事现场的情况。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载明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吉AR87**号奔驰小型客车检验结果合格。7、驾驶证、行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载明李某2014年6月20日取得驾驶证、肇事车辆车主为徐业翔(李某丈夫)、李某驾驶证无肇事记录、肇事车辆信息正常。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案当事人身份及户籍证明:载明李某的个人信息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被害人陈某某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9、机动车保险单:载明肇事车辆于2015年1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门诊病历、病情摘要:载明陈某某因车祸入院治疗情况。1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载明陈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撞击作用致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2、证人谢某某证言:2015年2月13日18时许我爱人陈某某在延寿街发生交通事故了。当天我们一家三口在延寿街西侧道路边上由北向南行走,快到乐园路口时,突然发现一辆车好像失控了似的把我妻子撞倒了,撞倒后还没立即停车,开到路中间停下的,把我老婆撞到道路边石下边,车还向前拖了一段距离停下的。我当时发现我媳妇鼻子、嘴出血了,还不停抽。我们是并排行走,我媳妇在最右边。车的前保险杠撞到我妻子的右腿了,在道路边石上边人行步道上。13、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来交通队因为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了,2015年2月13日18时许在延寿街发生的交通事故。当天,我驾驶吉AR87**号奔驰小型客车在延寿街乐园路旁边的一个小区门前的停车场停车,我把车停下后按了P档,我就发现车向前动了,这时候我发现车前面有一个女同志,我就慌了,可能就踩到油门上了,把行人撞倒了,行人的头就碰到道路上,当时就流血了,然后我就拨打120、122报警了。当时那个人是由北向南行走,我车的左前方与行人接触,在道路边石上边人行步道上接触的。我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我知道我在这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我有C1驾驶证,2014年6月考取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朝峰代理审判员  王京京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