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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施均珠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施均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施均珠,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1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均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施均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施均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均珠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