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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与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经营者杨琦琪,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系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的个体经营者。被告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经营者何永乐,系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的个体经营者。原告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以下简称“邓平冻肉店”)诉被告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以下简称“唐城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平冻肉店的经营者杨琦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城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平冻肉店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唐城俱乐部向原告邓平冻肉店购买冻肉一批,价值89204.60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30日付清,后被告唐城俱乐部逾期没有付清货款,经原告邓平冻肉店多次催讨,被告唐城俱乐部拒不付清。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唐城俱乐部付清货款89204.60元给原告邓平冻肉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城俱乐部承担。原告邓平冻肉店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邓平冻肉店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杨琦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邓平冻肉店的诉讼主体资格;2、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唐城俱乐部的诉讼主体资格;3、《进仓单》八十二份,证明被告唐城俱乐部拖欠货款的情况。被告唐城俱乐部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唐城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邓平冻肉店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邓平冻肉店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原告邓平冻肉店向被告唐城俱乐部供应冻肉等食材一批,货款共计89204.60元,被告唐城俱乐部收取冻肉等食材后没有向原告邓平冻肉店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邓平冻肉店货款89204.60元,此款经原告邓平冻肉店多次向被告唐城俱乐部追讨无果,遂成诉讼。另外,原告邓平冻肉店提供的《进仓单》上仓库、收货处签有陈国林的名字,经查,陈国林是被告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的员工,担任仓管职务。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国林是被告唐城俱乐部的员工,专门负责仓管工作,陈国林有权代表被告唐城俱乐部签收原告邓平冻肉店供应的冻肉等食材。从原告邓平冻肉店提供的《进仓单》来看,被告唐城俱乐部的员工陈国林已代表被告唐城俱乐部签收原告邓平冻肉店供应的冻肉等食材,但被告唐城俱乐部在收取原告邓平冻肉店的冻肉等食材后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至今尚欠原告邓平冻肉店货款89204.60元,是违约行为,被告唐城俱乐部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邓平冻肉店请求被告唐城俱乐部支付货款89204.6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唐城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9204.60元给原告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0元(原告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已交纳),由被告开平市三埠唐城俱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治平审 判 员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定明谭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