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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谢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贾心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