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谢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贾心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