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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燕山道。法定代表人梁绍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树,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东南。经营者胥长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诚鑫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