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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12日,汉族。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65年5月15日,汉族。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