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字(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南丰县金鼎宾馆201房间内容留胡某、张某、赵某、周某等人吸食毒品。2、2015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南丰县金鼎宾馆201房间内容留胡某、余某、朱某甲、邓某、张某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证人胡某、朱某甲、周某、邓某、张某、余某、赵某、黄某、廖某的证言;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3、证人胡某、朱某甲、周某、张某、余某、赵某、黄某辨认笔录;4、书证;5、年龄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南丰县金鼎商务宾馆登记201房,并在该房间内容留胡某、张某、周某等人吸食毒品。2、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南丰县金鼎商务宾馆201房间内容留胡某、余某、朱某甲、张某、赵某等人吸食毒品。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绰号叫“胡伟、胡里克”。他在金鼎宾馆201房吸食了两次毒品。某天下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他在星云网吧上网,通过QQ联系上李某,告知李某他女朋友张某来了南丰,晚上他们没有哪去,李某就告诉他其在金鼎宾馆开了201房,让他和张某过去,于是他同张某来到金鼎宾馆201房,过了一会“周达”也来了201房,他们四人在房间内一起吸食了冰毒。随后就离开了,直到第二天凌晨他同张某回到201房休息,当日中午因为他们没有钱交房费,宾馆老板娘就将房卡拿走,他同张某就离开201房,直到晚上6点他通过上网联系上李某,李某告知他其仍在金鼎宾馆201房,让他和张某过去,于是他同张某就又去了201房间,当晚他同张某、李某、林某、“乐乐”、“周达”在201房间吸食了冰毒。金鼎宾馆201房间是李某开的。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在金鼎宾馆201房吸食了两次毒品。2015年3月23日下午她来到南丰县金鼎宾馆201房间,在该房间内同李某、胡某和“周达”等人吸食冰毒,之后她同胡某出去上网,直到第二天凌晨二、三点,又回到了201房,当时她看到李某、朱某甲在吸食毒品,她就在房间休息。当日中午老板娘来收房费,因为她同胡某没有钱,于是就去了网吧,到了下午6点通过上网联系上了李某,李某告诉他们其还在金鼎宾馆201号房,让她和胡某来201房间,于是他们就去了,到了201房后,“乐乐”带了一个女孩来到房间,随后她就和李某、胡某、乐乐在房间吸食冰毒。金鼎宾馆201房间是李某开的。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他绰号叫“猴子”,2015年3月23日上午,李某通过QQ联系上了他,问他有没有打鱼游戏的分,之后李某让他到金鼎宾馆201房间,到了房间,他看到李某、胡某、张某和一个男孩在房间,桌子上放有“冰壶”。2015年3月24日晚20时30分许,他路过金鼎宾馆就去201房间,看到房间内有李某、胡某、乐乐、林某,于是他们就在房间聊天,过程中他吸食了冰毒,李某也吸食了几口。金鼎宾馆201房间是李某开的。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他绰号叫“乐乐”,2015年3月24日晚她通过QQ联系上了李某,李某告诉她他在金鼎宾馆201房间,于是她就和广西女孩玉娜来到201房间,当时李某一个人在房间,坐了一会,有人进来,她就向李某借车子将玉娜送回去了,之后她又来到房间,房间内有李某、“胡里克”、张某甲、“猴子”等七八人在房间,同她一起吸食毒品的有李某、“胡里克”、张某甲、和几个不认识的人。5、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3日下午,他通过QQ联系李某向李某借车子,李某告诉他其在金鼎宾馆201房间,到了房间后,他看到胡某、张某、李某在房间,借了车子后他就走了,到了晚上他和张某QQ聊天,得知他们还在201房后,就去了那将汽车还给了李某,后来邓某叫他去泡脚,他就走了,直到第二天凌晨(2015年3月24日)一点左右,他返回了宾馆,看到房间内有胡某、李某及几个不认识的人,桌上放有“冰壶”和一些冰毒,他就去吸食了几口。2015年3月24日下午,他和李某返回了201房,李某让他借一百元去续订201房,钱之后给他,于是他就去前台交了100元房钱拿了201号房卡给李某后就离开了。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绰号叫“周达”。2015年3月23日,他上网碰到胡某,问胡某哪里有冰毒吸食,胡某说要来就到金鼎宾馆201房间,于是他就去了201房间,房间内有张某甲、胡某、李某,于是他就在房间吸食了剩下的灰。之后就去了网吧上网,玩了一下游戏他又来到201房间,见房间有冰毒,同李某、胡某、张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7、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金鼎商务宾馆的老板,吸毒的人在她宾馆开了201房间,具体是谁开的她不知道,房间是2015年3月20日左右开的,3月24日因为没有交房费,所以她就将201房间的房卡拔了。后来她听黄某说201房又有人继续交钱续房了。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金鼎宾馆服务员,201号房是李某开的,因为他经常来金鼎宾馆住宿,所以她就直接将201房的房卡给了他,收了李某100元房费,期间她到催过房费,房间里除了李某还有许多不认识的年轻人,2015年3月24日因为没交房费,老板娘将201房间的房卡拔了,没多久就有个男的到交了100元续开201房。9、证人黄某的辨认照片、辨认照片名单、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某在见证人朱某乙的见证下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人。10、证人胡某、赵某、周某、朱某甲、张某、余某的辨认照片、辨认照片名单、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胡某、赵某、周某、朱某甲、张某、余某在见证人朱某乙的见证下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为容留他们吸食毒品的人。11、七份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证人胡某、赵某、余某、朱某甲、张某、周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4年7月21日,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25日在金鼎宾馆201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1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22日上午,他在南丰县金鼎宾馆开了201房间,24日中午他和朱某甲去金鼎宾馆201房间时,该房间没有人,房卡被老板娘拿走了,他就让朱某甲将房费垫上,钱以后再给朱某甲,朱某甲续交了房费后将201房间的房卡给了他。2015年3月23日他和胡某、张某及胡某的一个朋友在该房间吸食了冰毒,2015年3月24日他同朱某甲、余某、胡某在该房间吸食了冰毒,当晚还有胡某的一些朋友吸食了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提供场所2次,每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其得知朱某甲在金鼎宾馆201房时来到该房内,在没有其他人在场时吸食了毒品。该份证言证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具备关联性,对邓某的证言和现场检测报告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3月24日晚容留邓某吸食毒品,因被告人李某庭审中称不认识邓某,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李某在2015年3月24日晚容留了邓某吸食毒品,故对公诉机关该指控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李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灿辉代理审判员 徐 琦人民陪审员 周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封令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