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8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钱程、胡孝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陈宝荣,孙坤花,俞洪伟,陈叶,徐海,陈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8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钱程。被执行人胡孝平。被执行人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负责人钱程。被执行人陈宝荣。被执行人孙坤花。被执行人俞洪伟。被执行人陈叶。被执行人徐海。被执行人陈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被执行人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陈宝荣、孙坤花、俞洪伟、陈叶、徐海、陈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陈宝荣、孙坤花、俞洪伟、陈叶、徐海、陈园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25万元及利息19725.89元和后续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被执行人陈宝荣、孙坤花、俞洪伟、陈叶、徐海、陈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8114元和执行费150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款125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依法查封涉案抵押的被执行人陈宝荣、孙坤花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西路428号(滨江花园)10幢101室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陈叶、俞洪伟、陈园、徐海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江南综合市场3幢210室、3幢3-1、3-2号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陈宝荣、孙坤花、俞洪伟、陈叶、徐海、陈园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申请暂缓执行上述房地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8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钱程、胡孝平、杭州桐庐江南三七经营部、陈宝荣、孙坤花、俞洪伟、陈叶、徐海、陈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