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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仕良与周柱军、万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仕良,周柱军,万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曾仕良,男,1954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柱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万碧,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仕良诉被告周柱军、万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仕良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仕良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仕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曾仕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