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仕良与周柱军、万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仕良,周柱军,万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曾仕良,男,1954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柱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万碧,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仕良诉被告周柱军、万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仕良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仕良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仕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曾仕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