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女某与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某,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女某,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市某,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日本国人,住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明与被告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实收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高云明负担。审判长 林 光 生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陈 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