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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女某与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某,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女某,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市某,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日本国人,住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明与被告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实收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高云明负担。审判长 林 光 生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陈 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