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正海与尹建功、尹凡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海,尹建功,尹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海,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建功,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凡,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刘正海与尹建功、尹凡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陇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正海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建功、尹凡自动履行了11353.9元的给付义务,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