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宝贵与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贵,牛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唐宝贵。被告: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宝贵诉被告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宝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宝贵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太雪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