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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临兰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宗勤与丁文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勤,丁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临兰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勤,男,1948年2月生,汉族,住费县。被执行人丁文俊,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临兰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文俊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