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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参参与张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参参,张小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参参。被告张小磊。委托��理人张英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参参诉被告张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参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参参负担。审 判 长  周海俊人民陪审员  郝广通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