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参参与张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参参,张小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参参。被告张小磊。委托��理人张英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参参诉被告张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参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参参负担。审 判 长 周海俊人民陪审员 郝广通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