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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炳玉、姜云湖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炳玉,姜云湖,徐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炳玉。被执行人姜云湖。被执行人徐向泉。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银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姜云湖、姜海燕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信用社6223191007796274,910021300010100586728,910021300010101562305账户的存款538.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