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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桢,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鸽鸽,总经理。申请人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