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唐莉、丁苏平等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唐莉。原告:丁苏平。原告:唐小梅。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蓝海君,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孙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玉波,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杰,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文康,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梅、唐莉、丁苏平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梅、唐莉、丁苏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唐小梅、唐莉、丁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梅、唐莉、丁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唐小梅、唐莉、丁苏平负担,余下受理费89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唐小梅、唐莉、丁苏平。审判长谢倩人民陪审员杨晓玥人民陪审员黄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梁飞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