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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章磊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章磊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231号罪犯冯章磊,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台路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章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章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章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章磊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09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