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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项天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黄山市天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