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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毛正新与XX、上海樊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正新,XX,上海樊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38-2号申请执行人:毛正新。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上海樊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流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余商初字第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1538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XX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12.13.14幢3/201号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地号:327-00-036);12.13.14幢3/301号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地号:327-00-036);12.13.14幢6/101号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地号:327-00-036);12.13.14幢7/101号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地号:327-00-036);12.13.14幢14/101号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地号:327-00-036)的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XX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12、13、14号地下室01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2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4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5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6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7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8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09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10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16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17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1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19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20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24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25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26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27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28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31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32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2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3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4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5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7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8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49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50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66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12、13、14号地下室67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