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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与王宝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王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执行裁定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叶百成打字:黄靖第一次校对:叶百成第二次校对:黄靖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范增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宝泉。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宝泉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