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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士标、边益虎与边益虎、汪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士标,边益虎,汪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余士标,农民。被告:边益虎,农民。被告:汪宏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士标诉被告边益虎、汪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士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士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余士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