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倪建平与何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平,何远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倪建平,男,生于1981年5月22日,汉族。被告何远俊,男,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平诉被告何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建平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