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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倪建平与何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平,何远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倪建平,男,生于1981年5月22日,汉族。被告何远俊,男,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平诉被告何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建平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