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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相勤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朱柏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勤,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朱柏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徐相勤。委托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林,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柏林,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勤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朱柏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