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相勤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朱柏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勤,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朱柏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徐相勤。委托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林,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柏林,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勤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朱柏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