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吴新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万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