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邓某某,男,1980年6月6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沅长(特别授权),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庆均(特别授权),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贺新华,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21日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其委托的代理人邓沅长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采取“不清楚、不认可、不看”的态度。在开庭后,本院建议原告本人自行诉讼,原告表示自行诉讼,但至开庭日2015年8月7日,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有正当理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群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