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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俊详与王洪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祥,王洪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54号原告李俊祥,男,居民。被告王洪杰,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祥与被告王洪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祥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俊祥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