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力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董力鹏,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四社区59委*组。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力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