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马献兵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司,马献兵,陈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3-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献兵。被执行人陈园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马献兵配偶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司对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城中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城中支行的银行存款231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