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马献兵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司,马献兵,陈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3-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献兵。被执行人陈园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马献兵配偶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湖北楚佳塑胶有限公司对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城中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城中支行的银行存款231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