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甲,陆某,彭某,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班某甲。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班某乙。法定代理人彭某。本院在执行班某甲、陆某申请执行彭丽华、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所继承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其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孟孚审 判 员 刘 胜代理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