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何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何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孙国强,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柴秀,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何威,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与被告何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回对被告何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审 判 长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