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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何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何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孙国强,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柴秀,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何威,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与被告何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回对被告何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审 判 长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