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市中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青岛五洲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五洲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中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青岛五洲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凯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球、闫蛟,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建平,1953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2195305101736。委托代理人:张栋,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洲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建平于2012年5月19日因病死亡,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将本案中止诉讼。至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遗产及义务承担人,故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青岛五洲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XXX审判员  侯传群审判员  杨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