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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童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938号原告:童某。委托代理人:李凌峰。被告:俞某甲。原告童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凌峰、被告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起诉称:199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俞某乙(大学在读)。被告俞某甲系二婚,与前妻育有一子俞某丙,现年28岁。原、被告结婚时俞某丙8岁,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对俞某丙悉心照顾、爱护有加。原告婚后得知被告婚前曾因工作受到外力侵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儿子俞某乙出生后,被告身体不适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彻底失去性生活的能力,无法再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至今已有将近17年左右的时间。尽管如此,原告仍对被告照顾有���,但被告不但对原告没有给予应有的关心体贴、爱护珍惜,对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也不闻不问,家里所有的生活支出基本上都是由原告独自承担,让原告倍感心力交瘁。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感到万分痛苦和压抑,继续勉强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的折磨。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价值3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独立生活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俞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受伤的情况原告一开始就知道的,并且在结婚后慢慢康复,并没有影响夫妻生活。2013年之前双方感情很好,双方为家庭都付出很多。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2012年被告贷款给大儿子俞���丙做生意亏损,导致欠款30万元。因为欠款,被告的压力也很大,所以从2013年开始双方确实产生了矛盾,但是被告认为这些问题都能解决,双方还是存在感情的。另外,假如法院要判决离婚的,桐庐县开元街的房子要给大儿子俞某丙所有。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2、桐城改字第07437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双方共有房屋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2房子是被告在1992年购买,属于婚前财产。被告提交体检报告一份,证明被告身体健康。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性生活能力。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俞某乙(大学在读)。被告俞某甲系二婚,���前妻育有一子俞某丙,现年28岁,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现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未达感情确已破裂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宇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