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杰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朱杰。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治,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嵇健锋,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朱杰负担。审 判 长  吴卫忠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