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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汉河与许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汉河,许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369号原告龚汉河,男,1986年6月3日出生。被告许景波,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汉河与被告许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龚汉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汉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汉河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