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劳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王某,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某以双方已在南沙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某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