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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雅云、冯连根与冯连根、吴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雅云,冯连根,吴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沈雅云。委托代理人:顾跃华、倪春月,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连根。被告:吴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雅云为与被告冯连根、吴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冯连根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雅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5元,由原告沈雅云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步军谊 关注公众号“”